教育集團下屬高等學校公務接待管理暫行規定
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教育集團(后簡稱集團)下屬高等學校公務接待工作,嚴肅接待紀律,規范經費支出,參照《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》、《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》與《湖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》等有關文件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內公務,是指出席會議、考察調研、執行任務、學習交流、檢查指導、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。
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下屬高等學校的公務接待活動。
第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、務實節儉、嚴格標準、簡化禮儀、高效透明、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。
第五條 學校應當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完善本校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,并參照國家相關規定,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市場價格,制定本校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。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,不得提供魚翅、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,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,不得使用私人會所、高消費餐飲場所。
第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國內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,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,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。
第七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、車站、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,并控制陪同人數,不搞層層多人陪同。
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,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、會議管理有關規定。出差人員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交納住宿費,回本單位憑據報銷。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九條 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,應控制陪餐人數。禁止上下級之間、部門或單位之間借各種名義用學校經費相互吃請。
第十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,合理使用車型,控制隨行車輛。
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報銷實行一事一結,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、派出單位公函、公務接待事前審批單和公務接待清單等。
第十二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,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,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、健身場所活動,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,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、有價證券、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。
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,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。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,單獨列示。同時應定期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,并加強對學校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。接待費資金支付具備使用銀行卡刷卡條件的地方一律使用銀行轉賬、公務卡或銀行卡方式結算,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。
第十四條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、會議、培訓等費用,禁止以舉辦會議、培訓為名列支、轉移、隱匿接待費開支;禁止向其他單位、企業、個人轉嫁接待費用,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;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。
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集團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